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旅行業者辦理國外旅行團代收轉付範圍及支出憑證認定事宜,其代付範圍包含機票款、交通、食宿、觀光、簽證費、保險費、小費、機場稅、入場券等。因此,代辦研討會之場地費符合代收轉付之範圍,惟設計費並不在代收轉付收據之範圍內。2.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8條之2,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
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
,並免列入銷售額。因此,貴公司為代理商,代公司辦理研討會,若代收轉付收據之抬頭直接列為該公司,則貴公司可免開立發票,免列入營業額。3.惟若貴公司與委託代辦公司之合約為貴公司提供辦理研討會之服務,則應屬營業稅法中銷售勞務之行為,應以合約金額為收入,並開立全額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財政部82/05/17台財稅第821485398號函釋旅行業者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之範圍,包括其他代收轉付之營業項目,目前旅行業同業均將旅行業者「得經營之項目」,廣義認屬為該函釋所稱「其他代收轉付之營業項目」範疇中。實務上,旅行社代辦研討會相關費用亦按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之方式處理。(2)貴公司雖為代理商,但辦理之研討會是否為代購或是代理範圍,如為代購: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購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該項銷售額應於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交付委託人。如為代理範圍,且未從中收取差額或佣金者,則以代收代付款方式,免開立統一發票。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8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