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種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上述所稱各項罰鍰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指的是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如上述繳納補徵逕入營業外支出--其他損失即可,次年度申報營所稅時再自行帳外調整減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如公司有規定罰款之入帳科目則依此入帳, 如無建議以其他費用入帳, 而該項費用則在營所稅不可認列費用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