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公司減資退還財產,依函釋規定,應具備股東會決議,會計師查核簽證,以及該收受財產股東之同意, 因建議在股東同意方面,應踐行經該收受財產股東之同意程序,公司仍應取得該收受財產股東之同意書, 以減少日後產生爭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公司法168條,公司減資退還股款,也可用現金以外財產支付,以因應企業經營的實際需求。但是為保障股東權益,退還的財產及抵充的數額,應經股東會決議,並且要經過收受現金以外財產的股東同意。而且為確保退還財產估價的合理性,退還財產及抵充數額應在股東會前送交會計師簽證查核。2.法務部97年1月22日法律字第0960045528號函略以:「現行公司法未見公司以現金以外之財產退還股款減資之配套措施,為保障股東權益,減少爭議,貴部本於權責認為『解釋內容並要求須經股東會決議,會計師查核簽證及該收受財產股東之同意,並敘明會計師查核不實之責任及負責人如有利益輸送或掏空情事應負之法律責任』一節,應屬可行。」準此,公司減資退還股款,以現金以外財產為之,尚無不可。惟所退還之財產及抵充之數額,須經股東會決議,並經該收受財產股東之同意。該財產之價值及抵充之數額,董事會應於股東會前,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會計師查核如有不實及負責人如有利益輸送或掏空情事,均應負法律責任。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