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1. 國稅局立場會要求公司分攤。
2. 大法官釋字第420號解釋,一般公司非屬買賣有價證券者,如免稅收入小於應稅收入,對有價證券產生的免稅收入部分,不用分攤。但對於土地部分則仍要分攤。
3. 不分攤的要件:不以買賣有價證券為業;應稅收入高於免稅收入;僅限於有價證券部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第 5 條,營利事業非以房地或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而有第二條第一項各款免稅所得之一者,於計算各該款免稅所得時,除本條第二項另有規定外,應將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自發生當年度各該款免稅收入項下減除,免依前二條規定分攤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因此,貴公司非以房地或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出售土地或證券無須分攤營業費用。2.若可明確判斷為土地及證券之成本,則應將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自發生當年度各該款免稅收入項下減除。3.第五條是規範非以房地或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之營利事業,第三條是規範營利事業以房地或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