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殷盛
榮譽會計師
A:所詢問題癥結點有三
一、進項是否已被扣抵,買方無從證明
二、該發票是否確實交付?
三、買方請款流程
發票作廢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或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若已申報者,則應取得原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規定中並無以發票影本作廢之作法,若買方確未取得該發票,當然不能開立折讓給買方。
正確作法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處理,以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一式兩份交付買方,替代扣抵聯及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當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而發票已申報時,只能開立銷貨退回及折讓單。因此,對方會計說"只能我們發票影本給他,他蓋章回傳給我們抵消稅額,我們作廢重開",是錯誤的做法。依貴公司情形,可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處理,即遺失扣抵聯或收執聯: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