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一)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售房地,雖由建設公司取得廣告費進項憑證,該筆廣告費依規定仍應由建設公司與地主按房地售價比例分攤列報營業費用。
(二)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1款第11目規定,營建業合建分售(或分成)之廣告費,應由地主與建主按房地售價比例分別計算地主及建設公司應分攤之費用。
(三)舉例,甲建設公司與乙地主合建分售房屋及土地,並約定房地售價比例為4:6,甲公司為銷售該建案取得廣告費之進項憑證金額計2,000萬元,甲建設公司應按房地售價比例4:6計算建主房屋部分得列報的廣告費為800萬元[即2,000萬元*4/(4+6)=800萬元)。
(四)因此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建設公司與地主採合建分售或合建分成方式建屋出售之廣告費,建設公司及地主應分別按房屋、土地售價占總價之比例計算房屋、土地應分攤之廣告費;該地主出售之土地如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者,於計算土地交易所得時亦得列報該筆實際負擔之廣告費。(五)建設公司與地主間有約定廣告費的負擔比例,於帳務處理上,屬於公司負擔部分列為「廣告費」,若代地主墊付部分可認為「其他應收款」,之後再與地主結算收回即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台財稅第851904174號,建設公司與地主合作建屋(含合建分成、合建分售及合建分屋等)出售,如約定銷售合建房地之廣告費全數由建設公司負擔者,則建設公司依法取得之廣告費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應准予全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建設公司與地主間對廣告之負擔如有其他約定者,應從其約定核實認定之。因此,建設公司與地主合作建屋出售,倘由建設公司取得廣告費進項憑證,應注意有無與地主約定負擔比例,屬地主負擔的廣告費,其進項稅額依法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2.建設公司與地主間有約定廣告費的負擔比例,於帳務處理上,屬於公司負擔部分列為「廣告費」,但代地主墊付部分為「其他應收款」,嗣後再與地主結算收回,因非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不須開立發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