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公司設立登記後取得公司統編,只要取得有公司統編得扣抵之進項發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29 條:
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憑證,未於當期申
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
由。但進項稅額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以十年為限。故如上述 貴公司3~4 月分取得之進項發票併入 5-6 月份營業稅申報即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3~4 月進項發票仍然可以列入5-6 月份營業稅申報資料中合併計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