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營業人以促銷為目的,隨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而附贈物品,其購入該贈品之進項稅額尚非屬營業稅法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範圍,可准予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以其購買轉供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營業人銷售貨物取得代價的銷售行為,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其購進供銷售的貨物所支付的進項稅額,除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者外,原則上均已列入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如將購進的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未視為自我銷售開立統一發票,其已扣抵之進項稅額無對應之銷項稅額,將會造成營業人的營業稅稅負短少。而且營業稅為消費稅性質,消費者要負擔營業稅,而無償贈與他人的貨物,受贈者既消費使用該貨物,其應負擔的營業稅,自應由贈與人代為負擔,即將貨物無償移轉他人的營業人(贈與人),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給自己。但隨貨附贈之商品,若營業人須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給自己,於申報銷項稅額之同時,又為該筆交易之買受人而同額申報進項稅額,將增加作業繁瑣程序,為簡化作業,得免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