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公司經命令解散者,仍應依公司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解散之登記,並非於命令解散後當然發生解散登記之效力,倘公司於解散後不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者,公司負責人違反申請登記期限之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公司法第71條,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七、解散之命令或裁判。因此,有限公司於收到主管機關之解散公文後,即視為解算,應依法辦理決清算。另主管機關依公司法第10條命令解散,係因以下事由而執行主關機關之權限,A、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以上者。B、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後六個月尚未辦妥營利事業登記者。C公司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足以影響正常經營者,經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受處分(命令解散)之公司於公司法尚無相關罰則。但仍應注意是否有欠稅等事宜而遭其他法令處罰或遭限制出境之可能。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