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營利事業為培育受雇員工、辦理或指派參加與公司業務相關之訓練活動所支付之費用,或員工參加國內大專院校進修而由公司給付之學分費及學費補助,得侬「營利事業所得税查核準則」第86-1條規定以「訓練費」列支外,並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惟建議仍應取得主辦單位開立公司抬頭之收據或發票入帳,如該單據無法更改以該員工具名之經手人證明檢附單據入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正確的作法是請訓練單位開立給公司的收據或統一發票,公司入帳為訓練費。既然是由公司負擔,而非屬員工薪資,最好不要變相用員工薪資入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