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按公司法第232條規定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本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又本法第237條規定,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法定盈餘公積。據此,其順序應為先彌補虧損,而後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始得分派盈餘。至以本期稅後淨利為法定盈餘公積提列基礎者,於公司有虧損時,則以本期稅後淨利彌補虧損後之數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曾俊達
榮譽會計師
A:A 先生/小姐
本年稅後淨損是不用提撥法定盈餘公積的,次年股東會,應先彌補虧損-10。
另前期累計盈餘未分配,記得提列未分配盈餘加增5%。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