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如公司有權可從員工之薪資中扣取食宿費, 性質上應屬代扣款, 建議公司的伙食有外包給餐飲店製作飯盒所產生的費用, 應與伙食費代扣款一併考慮。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外籍勞工薪資含膳宿費用以及數額多寡,應由勞雇雙方於外籍勞工入國前自行協議合理的費用後,記載於勞動契約暨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中,雇主應依勞動契約及工資切結書約定於每月薪資中扣除膳宿費用。
此部分於薪資清冊載明明細即可。屆時辦理扣繳申報一併申報即可,如原先有另立帳租金支出或伙食費者支付薪資扣除時沖轉原科目即可。
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規定外勞膳宿費上限,於96年度起配合調高基本工資,為減輕雇主成本,勞委會將膳宿費上限提高到5000元。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