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若公司直接捐贈給職福會,與職工福利條例之意旨不符,且捐贈收入非職工福利條例中職福會之收入來源。2.福利金不足支應福利業務時,得由事業單位以補貼方式辦理,而非鼓勵個人或法人以捐贈方式支應福利金。3.依財政部69/04/16台財稅第33061號函,若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購置交通車專供職工上下班使用者,其取自各該職工所屬事業補貼之司機用人費、汽油費、養護費及折舊費用等,可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三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上開補貼費用可憑有關收據核實認列為各該事業之營業費用。4.綜上,建議公司可以補貼方式支應職福會之支出,則該補貼之支出可依相關憑證作為公司費用,且補貼收入於職福會可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三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如果公司只是以墊撥零用金方式,未來仍需歸還,則不應作為其他收入。
(2)如果公司指明該款項作為給付職工福利委員會之福利金,則可作為其他收入。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