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財政部賦稅署75/05/08台稅二發第7523449號函:營業人舉行業務檢討會之餐費,取得合法憑證者,其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惟如係員工聚餐、伙食等餐費係屬酬勞員工所為該進項稅額都不能扣抵。2.招待顧客的餐費係屬交際費性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之規定,該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3.在營所稅員工會議餐費可列營業費用--其他,不受限額規定,若顧客的餐費係屬交際費則受限額規定,請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第6頁限額計算表選擇適合規定項目(依申報方式不同)計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根據營業稅法規定,公司用以酬勞員工所購買的貨物或勞務,進項稅額不能扣抵銷項稅額,因此,例如員工聚餐費用、辦理員工伙食、提供員工住宿支出的租金、水電費和瓦斯費,進項稅額都不能扣抵。不過其中也有例外,因為財政部也曾經發布過一項解釋令,若是舉行業務檢討會議的餐費,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
2、 同樣是列報員工的餐費,公司必須能合理舉證聚餐的目的,才能順利扣抵進項稅額。舉例來說,如果是舉行業務檢討會議,要提供會議記錄、會議內容,出席會議人次,可作為國稅局查核時的佐證。
3、招待顧客的餐費是交際費性質,不能扣抵營業稅。
4、營所稅方面皆可入帳當公司費用,再去計算公司應繳的營所稅。
5、營業人舉行業務檢討會之餐費,取得合法憑證者,其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賦稅署75/05/08台稅二發第7523449號函)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