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財政部68/10/09台財稅第37113號函,機關團體接受捐款部分如作為登記財產總額之增加並辦妥變更登記者,得認屬其基金之增加,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因此,年度中之受贈收入,如未及於會計年度終了前依規定向法院申請登記為財,該筆受贈收入應計入當年度收入項下。2.貴會當年度之捐款收入已登記財產總額之增加並辦妥變更登記,因此不須列入貴會當年度之收入,收款時分錄為,借:銀行存款或現金***,貸:捐款收入***,登記後,借:捐款收入***貸:基金***。另要注意,若該存款為受限制使用之基金,應將銀行存款轉列為基金科目(非流動資產項下)。3.若財產減少且主管機關核准,則借:基金(權益)***貸:累積餘絀***。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從題目敘述實在看不出問題的意思。資產增加不是借記資產即可,資產減少不是貸記或沖銷資產嗎?不知道貴單位的問題癥結在哪裡,希望可以更清楚說明,或就目前帳上與財產目錄,連同主管機關公文請教會計師。機關團體的資產確實有比較複雜之處,例如取得時,如果列為當年業務費用,則不入財產目錄,也不提折舊;如果是列固定資產,之後要提列折舊計算帳面餘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