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5 條:
扣費義務人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扣繳保險對象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者,保
險人得限期令其補繳外,並按應扣繳之金額處一倍之罰鍰;未於限期內補
繳者,處三倍之罰鍰。又依第 31 條第2項: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故建議先行幫該人員墊繳,以免受罰;事後再向該員追討。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曾俊達
榮譽會計師
A:請補開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扣繳補充保險費繳款書列印或郵寄申請,繳款後,並申報上傳。
https://eservice.nhi.gov.tw/2nd/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