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經濟部105年4月25日經商字第10502411030號函:一、依公司法第128條之1第4項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由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
二、單一法人股東投資之有限公司,可類推適用公司法第128條之1第2項規定:「前項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由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由法人股東直接指派董事。該公司指派自然人擔任董事係依上開規定及公司章程規定之結果,非屬公司法第27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登記之董事,亦不適用同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故A股份有限公司100%持有B有限公司並無不可2.收購價格係雙方合意談妥價格即可,如同買賣商品一般,
淨值通常只是一參考依據。3.A公司若為適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企業(非公開發行公司),則不需要編制合併報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1. 可以以法人100%持有B公司。2. 收購價格是雙方的契約行為,未必要等同淨值,但建議檢具契約與金流佐證。3. A公司應採權益法。4. 若A公司不屬於應編列財報的公司,不須編合併報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