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死亡日前之租金已於生前給付者,係屬受領人之租金所
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 88 條規定扣繳所得 稅款,並由遺產管理人依同法第 71 條之 1 規定辦理被繼承人死
亡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2.死亡日前之租金於生前尚未給付者,係屬死亡人遺留之 權利,應併入死亡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免予課徵所得稅。
(三)死亡日後所孳生之租金,係屬繼承人之所得,扣繳義務 人應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 88 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惟在遺
產管理人移交遺產前,可暫免填發扣繳憑單;俟遺產管理人移
交遺產時,再按實際繼承人或賸餘財產歸屬者填發扣繳憑單, 併入遺產或賸餘財產移交年度受移交者之所得,依法徵免所得 稅。 (財政部 860423 台財稅字第 861893588 號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一樣是報到房屋所有權人的身上,至於他已往生,這部分國稅局會歸戶到繼承人帳上,我們並不屬於利害關係人,而且不知繼承人間的分配協議,不需要將此部分攬在自己身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