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11款、第12款:列報薪資支出之原始憑證如下:
1.薪資支出之原始憑證,為收據或簽收之名冊;其由[工會]或合作社出具之收據,應另附工人之印領清冊;職工薪資如係送交銀行分別存入各該職工帳戶者,應以銀行蓋章證明存入之清單予以認定。
2.支付臨時工資應有簽名或蓋章之收據或名冊為憑。如上述分項說明如下A.僱裝御工人裝御貨物屬該員薪資所得應列單申報扣繳憑單。B.工會係為社團法人會員組織,非屬一般營利事業故扣繳憑單是開給工人(如說明1.除取得收據尚應另附工人之印領清冊)。C.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定認定之: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如該員符合勞基法定義者非公司內投保且長期固定聘雇及為所述臨時工。D.如果是碼頭車站搬運工或營建業(可比照)等可按照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的規定扣繳,或按照全月給付總額扣繳5%,由納稅義務人選擇一種辦理;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酬勞的臨時工,工資免予扣繳,但是扣繳義務人仍然要依照規定填報扣繳憑單;另每月薪資如採分次發放者,應按全月給付數額之合計數計算扣繳稅,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這部分請直接詢問裝卸職業工會,請教相關稅務作業方式。有些時候是特殊行業上的慣例,長時間運作下來形成與稅局間的默契,但這部分該工會應該知道,基於對會員服務的精神,他們是會告知的。如果問不到詳細作法,可以請會計師代為詢問。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