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台端所指係各類所得扣繳規定簡述如下:1.扣繳範圍所得
盈餘分配、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
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
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
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執行業務者之
報酬等及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
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
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所得稅法88條
及25條)
2.無需辦理扣繳之所得
◎免納所得稅之所得(所得稅法4條)
◎未列入所得稅法88條之所得→緩課股票、一時
貿易盈餘、自立耕作漁牧林礦所得、財產交易
所得
◎未達起扣點之所得(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稅
額每次不超過2,000元免扣繳但需列單申報;
給付額全年未超過1,000元免列單申報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83條之例外→屬所得稅法4
條定額免稅但超過部分、營利事業未依法開立
發票之佣金、租賃及權利金收入
3.給付機關團體之所得應如何扣
報繳?
◎會費、入會費、年費免扣繳列單;贈
與、教育訓練免扣繳應列單
營利事業或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
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加入各該業同業
公會或加入依法成立之人民團體成為會員,依
規定繳納之會費,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
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
單。【財政部991224台財稅第09900471090號
函】4.稽徵程序:◎每月10日前將上1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內繳納,並於
每年1月底前將上1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
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
◎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
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
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
徵機關辦理申報。
◎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
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於代扣稅款
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
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憑單填發單位於103年2月5日前向稽徵機關
申報之102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
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另如所述銀行股票簽證收據、免用統一發票小規模收據係為不需扣繳項目,扣繳免扣繳申報項目種類不一而足,建議委由專業代為處理以免有漏報情形受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應該是單次給付金額達2萬以上者,就要依次辦理扣繳,而不是以全年計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