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商業會計法第34條:會計事項應該按照發生的先後順序記帳,記帳的期限最晚不可以超過2個月。實務上會計事項入帳日期的決定,重點在於「會計事項發生日」的認定。即為買賣雙方的會計事項發生日,也就是帳上記載的日期。
最晚不可以超過2個月是指會計人員實際登帳作業的期限,以避免影響會計資訊即時提供的本質,因是公司入帳日儘量以會計事項發生日(憑證日),或可先估列應付費用待實際請款時再予以沖轉適當科目。所幸該憑證沒有跨年度問題,如有跨年度則會遭國稅局以過期帳方式調整剔除。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可依據員工實際提出申請(公司給付)的日期據實入帳。不需要特別備註。
(2)營業人因公務需要派遣員工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出差,依國稅局規定可檢具運輸事業開立之收據或票根影本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