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孳息他益信託取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計入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依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3規定,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惟個人將投資股權交付信託,約定本金受益人為委託人,孳息受益人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該營利事業因「信託」取得孳息收益,實非其投資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併入營利事業所得課稅,其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這部份很複雜,題意不夠明確。應看信託成立時,有沒有就已確認利益先行申報,如果沒有,此時當然要課稅。自益信託在信託成立時是沒有稅負的,此時應課稅。他益信託則需看信託成立時,有無確認信託利益並已繳納贈與稅,如有,此時沒有稅的問題,但利益又生利益還是有稅負的。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