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靜玉
榮譽會計師
A:您所稱專題演講,是否能符合國稅局認定為執行業務所得(9B), 而可以定額免稅. 顧問認為在做扣免繳申報前應將此專題演講的實質內容提請您公司所在地的國稅局來判別所得種類, 這是較妥善的做法, 今提供下列財政部相關的新聞稿供您參考
支付講師的鐘點費究竟屬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
營利事業開課或舉辦各種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人員講授課程、主持會議或發表言論,所發給之鐘點費,屬薪資所得 (財政部1041008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開課或舉辦各種訓練班、講習會、研討會、座談會、研習營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人員講授課程、主持會議或發表言論,所發給之鐘點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50)
該局指出,近來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有關授課鐘點費及講演鐘點費的差別。該局發現部分民眾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自行申報受邀至公司對其員工演講,所領取之鐘點費為執行業務所得(9B)之稿費,事後經國稅局查獲轉正補稅等情事。
該局指出,薪資所得係為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並不以僱傭關係為唯一判斷標準,亦不以所得為經常性之固定酬勞為限。
該局舉例,A公司102年度邀請甲君至其公司對員工作「技術商品化」及「資訊管理」之相關課程講習,該活動於下班時間舉行,且開放所有公司員工及外界人士自由參加,並未有任何收費與營利行為,A公司因前揭活動屬授課之性質,遂就該筆所得16,000元,開立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予甲君。嗣甲君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自行將該筆薪資所得改為稿費,而遭該局補稅。
演講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課稅不同 (財政部910910新聞稿)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演講酬勞應以何種所得辦理扣(免)繳申報,常困擾許多扣繳單位,國稅局說明其區分方法,簡單的說,如屬訓練研習給付講師之酬勞則屬於「授課鐘點費」,即為薪資所得;如非屬訓練研習課程之一部份,祇是單純的請講師就某一議題做專題演講,給付講師之酬勞則屬於「講演鐘點費」,可以定額免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如果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授課人員之鐘點費,屬於「授課鐘點費」,即為薪資所得(50);此外,若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所給之鐘點費,屬於「講演鐘點費」(9B),可以定額免稅,但如果該項收入與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各收入,全年合計超過新台幣十八萬元以上,超過之所得部分仍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最後有一個觀念如果弄清楚,相信對於分別「薪資」或「講演鐘點費」就不會再混淆,關鍵就是此處所指的授課人員,不因身分而有所不同,此處所指的課程,亦無一般課程或專業課程之分,換句話說,如果授課人員雖係專家、學者,而授課內容為專業性之專題演講,但只要是屬於整個訓練課程之一部份,則其領取之酬勞仍屬「授課鐘點費」,所得類別為薪資,不能歸類為「講演鐘點費」。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巧玲
榮譽會計師
A:公司與主管之間係屬於聘僱關係,主管於下班時間進行專題演講,為執行聘雇契約之內容。公司應給付加班費,而非勞務報酬。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