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公司購入一台7萬元的相機,作為拍攝活動使用,如果係屬公司本業及附屬業務所需, 且公司估計效益在2年內, 建議即以雜項購置入帳, 反之, 則以固定資產入帳, 再就所估列之耐用年限攤銷折舊即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84 條規定:
雜項購置:
一、以雜項購置列帳之資產,符合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者,得以其成本列
為取得年度之費用。
二、以雜項購置列帳之資產,不符合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者,應按其性質
歸類,轉列固定資產有關科目,並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核列
折舊,不得列為取得年度之費用。
三、在購入年度以雜項購置科目列為損費之資產,於廢損時,不得再以損
費列帳。
四、雜項購置之原始憑證為統一發票,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
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第 77-1 條
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耐用年限超過
二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八萬元者,得以其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
但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其耐用年限超過
二年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如上述列營業費用-雜項購置即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