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長期投資之公司(股權),如該公司已申辦暫停,需在何時認定我司投資損失, 應考慮何時發生減損之事實, 而該時點仍應依被投資公司目前狀況予以個案判斷。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 99 條規定如下: 投資損失: 一、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 未折減者,不予認定。 二、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 件。但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者,應以其轉投資具有實 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 件,並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在 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三、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而發生投資損失,其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其無需經主管機 關核准者,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因被投資公司經法院裁 定重整並辦理減資者,以法院裁定之重整計畫所訂減資基準日為準。 四、因被投資事業合併而發生投資損失,以合併基準日為準。 五、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 六、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 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