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公司為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之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依稅法規定該員工為納稅義務人之所得稅,如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且營利事業已按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並填報扣繳憑單者,得以薪資費用列支;如非屬約定為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者,則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其代繳之金額為外籍員工取自營利事業之贈與,屬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該外籍員工之所得稅。因此代員工和代眷屬支付醫療費應非屬上列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惟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之費用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且營利事業已按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並填報扣繳憑單者,得以薪資費用列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1. 可以列為職工福利,對員工及對眷屬均一樣處理如果國稅局查帳不認同,帳外調整即可。
2. 認列為員工薪資也是閣可以接受的方式,稅局也比較沒意見。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