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費用及損失未經取得原始憑證,或經取得而記載事項不符者, 不僅只在本身剔除費用問題, 可能還有其他影響, 如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予他人憑證而未給予,或者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者,應就其未給予憑證或未取得憑證,按照稽徵機關查明認定之總額,處以5% 的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因此建議應妥善適當費用報支流程, 以減少稅務風險。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67 條:
費用及損失,未經取得原始憑證,或經取得而記載事項不符者,不予認定
。但因交易相對人應給與而未給與統一發票,致無法取得合法憑證,其已
誠實入帳,能提示交易相關文件及支付款項資料,證明為業務所需,經稽
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依其支出性質核實認定為費用或損失,並依稅捐稽
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其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
於申報書揭露者,免予處罰。交易相對人涉嫌違章部分,則應依法辦理。
前項之費用或損失,如經查明確無支付之事實,而係虛列費用或損失逃稅
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處罰。如但書所述:已
誠實入帳,能提示交易相關文件及支付款項資料,證明為業務所需,經稽
徵機關查明屬實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