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結清年資係指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基法之給與標準,結清保留之舊制年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
結清年資之條件:
(1)該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
(2)該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之勞工
(3)該條例施行後選擇適用新制之勞工
.結清年資之計算標準:
(1)比照退休金之計算方式,依照勞基法計算,舊制年資未滿半年以半年計,滿半年以1年計,前面15年內1年給付2個基數,超過15年部分1年給付1個基數。
(2)上述基數是指現在協議結清前半年之平均工資。
(舉例:91年3月5日到職,94年7月1日改選新制,舊制年資3年3個月又25日,進位後變3.5年x 2個基數=7個基數,假設結清前半年平均工資如為4萬元,7個基數x 4萬元=結清費用需給付28萬元)。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所謂結清年資,係指勞退新制實施(94年7月1日)後,五年內勞雇雙方已依規定協議將適用舊制之保留年資予以結算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9 條),才能適用。
(2)如果該員工截至目前仍係適用舊制退休金,則應已無法適用和員工協議結清舊制的規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