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國外總公司購入貨物請廠商出貨到台灣,借給台灣分公司使用, 因此如該項貨物係屬台灣使用, 則相關費用應屬本業及附屬業務所需, 故建議可以將依公司進口快遞貨物稅費認列為一般費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曾伊齡
榮譽會計師
A:你好:
該貨物進口到台灣.供台灣分公司使用.要先判斷.分公司是手有權利持有或是自由處分該資產.如果只是借用.分公司無取取得該貨物之所有權.那該所有權人屬於國外總公司的.那該貨物是屬於總分公司往來.至於相關的稅費要判斷該借用的條件所衍生的費用由哪方負擔而定.如果該或是是歸屬分公司.那麼相關稅費應該要看交易條淺為FOB或CIF而定.以判斷是否列為該貨物成本項下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