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股東未具有董事監察人或員工身分,不屬查核準則所訂膳雜費日支金額適用對象,如擬予列報旅費,應檢附受公司專案囑託處理與業務有關之委任書(載明旅費及其他給付條款)、出差報告及實報實銷單據等證件憑以憑記帳;若有視同臨時職員給付之報酬,並應依薪資所得處理之。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一)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或執行業務之股東,基於事業業務需要,不定期自外埠居住地至該事業所在地處理、稽核或視察業務,所核實支付之交通、膳宿雜費,營利事業方面,得依有關規定,以旅費列支。個人方面,得適用本部核定之營利事業員工差旅費、日支費免稅標準之規定;惟如係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膳宿雜費,則屬津貼性質,應併計受領人之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並按薪資支出予以認定。(二)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及執行業務之股東,基於個人之目的,或非執行業務之股東,至該事業所在地查詢有關業務,所發生之交通、膳宿雜費,核屬私人費用,不得列為事業之費用。(財政部71/12/08台財稅第38852號函)如所述股東 國內出差膳雜費日支金額比照部頒核定之營利事業員工差旅費、日支費每人每日六百元免稅標準之規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