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勞工在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未休完特別休假之所有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該不休假獎金屬加班費的一種,依據所得稅法薪資所得規定,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所謂規定標準係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營事業員工因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折發之不休假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列標準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於109年3月10日新聞稿指出,員工於特別休假日因執行職務所領取的不休假獎金,屬加班費性質,其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之天數及同法第39條規定工資發給之標準範圍者,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因此,若公司的休假制度優於勞基法,則給付多於勞基法之休假折算之不休假獎金則無免稅之適用。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2a6c3285c0564cb098bd8dfdb568f09b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