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怡瑄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依印花稅法第7條規定:印花稅稅率或稅額如左:
一、(刪除)
二、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招標人收受押標金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三、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四、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五、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四元,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故貴公司與醫院簽訂之契約,應視以上之契據性質,按不同稅率貼印花繳稅。
(1)何時報繳印花稅?依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其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之。也就是立約時,去買印花稅票貼用並銷花,或請稽徵機關開繳款書繳稅。
(2)後續需要報稅嗎?向哪個機關報稅?
原則上貼用印花或彙繳後即完成。不過,依印花稅法第21條規定:印花稅之檢查,由財政部主管印花稅機關,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執行之;檢查規則,由財政部定之。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一)依印花稅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其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之。
(二)納稅義務人於簽訂各項工程承攬契據時,以實貼印花稅票方式繳納印花稅可,若應繳印花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開給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或上網申請以網路申報,即可自行上網列印「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後,將完稅繳款書的「證明聯」黏貼於應稅憑證上即完成納稅手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