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營造廠工期1年多,1.若建造合約之結果可合理估計,則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應採完工比例法,而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 10號規定:第27條:當建造合約之結果能可靠估計時(參照本公報第十九條),與該建造合約有關之合約收入及合約成本,應於報導期間結束日參照合約活動之完成程度分別認列為收入及費用(通常稱為完工百分比法,參照本公報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2.若建造合約之結果不可合理估計,則依查核準則第24號,得採成本回收法,(非全部完工法),在已發生工程成本之可回收範圍內認列收入,計算工程損益。而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10號第28條,當建造合約結果無法可靠估計時,應僅在已發生合約成本預期很有可能回收之範圍內認列收入。與查核準則之成本回收法意義一樣。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全部完工法未廢除,但僅能在工期未達一年或符合法令列舉之特殊情形始得採用。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規定,營利事業承包程之工期在一年以上,有關工程損益之計算,應採完工比例法,條文明訂為「應」而非「得」,因此不許廠商二擇一適用;僅在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致工程損益確無法估計,且能舉證者,始得採成本回收法(全部完工法),在已發生工程成本之可回收範圍內認列收入,計算工程損益,即一、各期應收工程價款無法估計,二、履行合約所須投入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無法估計,三、歸屬於合約之成本無法辨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全部完工法沒有廢除,這是屬於一般公認會計準則,法條上僅有授權當法條沒有明確規定的部分,依照一般公認會計準則處理。
完工百分比法或是全部完工法的適用規定,可以參考一般中級會計學教科書或是企業準則公報有關合約收入或收入認列的部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