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公司與銀行做外匯交易, 如屬於以台幣存款購買外幣之情形, 則於購買時以成交之匯率所支付之台幣金額帳列外幣存款, 而於出售外幣時, 將成交時之即期匯率所換算所收取之台幣金額轉列台幣存款, 並將原認列之外幣存款金額沖銷及認列兌換損益。上述交易所產生之已實現之兌匯損益,並未有免稅之規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A.如公司購買遠期外匯,遠期外匯為非選擇權之衍生工具,其初始公允價值為0,且不需要支付款項,因此當簽訂一遠期購買合約時並無分錄。謹做備忘分錄即可,建議如下:借:應收出售遠期外匯款***貸:應付遠期外匯款***。遠期外匯既為衍生工具,除被指定為有效避險工具外,應列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於資產負債表日應以公允價值衡量認列損益。分錄為:借:金融資產損益***貸:金融資產***或借:金融資產***貸:金融資產損益***。B.財政部於108年5月15日頒布台財稅字第10704680910號令,就營利事業依國際會計準則第21號「匯率變動之影響」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22號「外幣換算」規定,以外國貨幣為功能性貨幣並作為記帳貨幣,其於年底結算申報時應如何轉換為新臺幣表達之稅務處理,予以解釋如下:
1. 以外國貨幣記帳之各項收入、成本、費用及損失,應按所得年度臺灣銀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如無,採現金買入匯率)計算之年度平均匯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五位)換算為新臺幣,據以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2. 以記帳貨幣以外之貨幣(含新臺幣)交易,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損益,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列為當年度兌換損益,並依前點規定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