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 98 條規定如下:兌換虧損:
一、兌換虧損應以實現者列為損失,其僅係因匯率之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
額,不得列計損失。
二、兌換虧損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有關兌換盈虧之計算,得以先進
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之方式處理。
三、營利事業國外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損失,
應列為當年度兌換虧損,免再調整其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成本。
換言之,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損益應以實際發生者才能列報為當年度損益,如果只是因匯率變動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則不得列報為當年度損益。另外,向國外進貨或銷貨時,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不同所產生的損益,應列報為當年度兌換損益,不再調整進貨成本或外銷收入金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如公司都以台幣記帳,那就換算台幣入帳,匯率結帳的時點應以結匯時銀行水單上外幣匯率入帳
1.向銀行借款時-銀行給的水單單據上會有結匯匯率
2.公司外幣帳戶應該有納入管理,每月結帳時應以每月月底銀行公告匯率做調整(預估"兌換盈虧")預計未實現"收入""損失"
3.在還款予銀行時,以還款當天匯率再做調整,每筆交易匯率變動內容最好在摘要內記錄清楚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98條-兌換虧損
1.兌換虧損應以實現者列為損失,其僅係因匯率之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計損失
2.兌換虧損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有關兌換盈虧之計算,得以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之方式處理
移動平均法→如使用軟體會自己算的(電腦會自己產生應該是移動加權平均隨著陸續入帳的匯率不同,電腦會自己去計算)
先進先出法,自己去找原進原出沖帳
如公司未要求每月精算損益,應該不用每月調整預估,以實際出帳再入盈虧
跨年時作法:(依台灣銀行匯率計算)
平時依企業實際進出入帳,年底以平均法調整
ex.買入30.5
12/31收盤31
31-((30.5+31)/2)=0.25*USD10,000=2,500
年底調整科目:未實現兌換損益(設帳在兌換盈虧項下)
借:未實現兌換損失
貸:銀行借款or銀行存款(外幣)
年初再依原科目回轉回來
不管選擇何種做法,請一致性延續下去
L/C擔保借款信用狀亦是如此,公司每月看報表時(另附總分類帳),也就很清楚看到匯率變動情形。任何交易情形都應有憑證時才入帳調整,不需做什麼平均匯率外幣帳戶(銀行每日都有公告匯率)依銀行公告入帳,最好印出來黏在傳票後
但如未實現只需在月底再依銀行公告匯率做調整,
這才符合
1.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適時調整變動損益影響)
2.充分表達(外幣換算的匯率)
1.遠期匯率與即期匯率的匯差叫做換匯點(swap point),或是稱為遠匯的折價或溢價,因為根據利率平價理論,遠期匯率是代表在現行的即期匯率下,因兩國貨幣間利率的差距,反應延後交割的均衡價格,即如果兩國貨幣的利率是一樣的話,理論上來說,即期匯率應該和遠期匯率是一樣的(有不同的話是因為交易成本的關係),遠期匯率只是用匯率差來補兩國貨幣的利率差而已
2.像遠匯這種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只有在避險開始時及避險期間中,均預期其可以高度有效的抵銷被規避風險所造成的公平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才可說它是被(指定)為避險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不一定是資產或負債,因為其公平價值可能有正有負,所以說是商品,這樣就不用因為互換時,還要沖銷換科目名稱了),應該不能說是被分類,而且,避險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一但在實際做避險測試時,不符合避險高度有效的規定時,就會被歸類為交易目的的金融商品了
3.這個遠匯一開始,就只有指定遠匯的即期匯率變動為避險工具,損益入帳,要看你的避險關係是公平價值避險或是現金流量避險而定,若是公平價值避險,先將遠匯這個避險工具,以公平價值衡量,而其損益科目,有效避險的即期匯率部份,科目用”金融資產(負債)評價損益-避險”列入損益表中,而未指定的遠匯折溢價部份,科目用”金融資產(負債)評價損益”也是列入損益表中,所以只是有沒有註明”避險”而己
4. 若為現金流量避險,有效避險的即期匯率部份,科目用”金融商品未實現損益-避險”,列為資產負債表中股東權益的調整項目,而未指定的遠匯折溢價部份,科目還是用”金融資產(負債)評價損益”列入損益表中,所以都不會出現兌換損益這個科目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