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公司法第235條旨在維護股東平等原則,所述選擇部分股東不分派盈餘之情形,係違反股東平等原則,非公司法第235條所述例外情形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按公司法第101條規定,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為章程應載明事項。是以,有限公司之盈餘分派,係依據章程規定辦理。又, 股份有限公司按公司法第235條規定,股息及紅利之分派,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而此條旨在維護股東平等原則,而股份有限公司之章程縱另有規定,亦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公司法二三五條:股息及紅利之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分派,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外,應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公司法所謂除除章程另有規定外係指依公司法157條公司有發行特別股時股息及紅利分派之順序定額或定率。因是如公司未發行特別股股息及紅利之分派自是依公司法二三五條規定分派。如違反上述規定依第 233 條
公司違反前條規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時,公司之債權人,得請求退還,並得
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