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一)公司為飯店業其因應節慶舉辦非例行性之娛樂性活動,因非屬於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7款規定:「娛樂業之門票收入、說書場、遊藝場、撞球場、桌球場、釣魚場及兒童樂園等收入等」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的規定,因此飯店業目前無規定免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 請與轄區國稅局管區探討此非例行性之娛樂性活動是否得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的規定(二)銷售票價包含指定餐飲的部分,應區分開開立統一發票,屬門票之收入應自門票總金額扣除後再計算娛樂稅。(三)凡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發售門票或收取代價者,不論舉辦場所,其營業人或演出人應於舉辦前向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門票驗印及娛樂稅徵免手續。若屬職業性歌唱適用新北市娛樂稅的10%稅率,若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為1%。 (四)娛樂稅代徵人每月代徵之稅款,應於次月十日前填用自動報繳書繳納。但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狹小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定課徵者,由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限於送達後十日內繳納。臨時舉辦之有價娛樂活動,主管稽徵機關應每五天核算代徵稅款一次,並填發繳款書,限於送達後十日內繳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飯店業者規劃聖誕Party舉辦非例行性之臨時娛樂活動(有請歌手),因非屬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7款所列舉之娛樂業,所售票券收入,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票,報繳營業税。 又因娛樂稅係就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飯店僅係代徵人,須與營業税分別申報,根本不涉所謂免税項目,應予釐清。至於票價內含餐飲或類似之代替票券,乃參與活動之代價,應合併課徵娛樂稅。目前新北市對臨時公演之娛樂稅課徵稅率為1%。代徵人應於舉辦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並將票券送驗用印,於娛樂活動結束後十日內,再計繳娛樂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7款規定:「娛樂業之門票收入、說書場、遊藝場、撞球場、桌球場、釣魚場及兒童樂園等收入等」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因此只有娛樂業之門票收入可免開發票,非娛樂業之門票收入無免開立發票之規定。2.貴公司若為飯店業,非娛樂業,有門票收入應開立發票。 2.若免開發票,申報營業稅填於免用發票應稅銷售額欄位,並保留門票存根聯及明細表作為證明文件。 3.票價包含指定的餐飲的部分,應區分開來,開立統一發票,屬門票之收入應自門票總金額扣除後再計算娛樂稅。 4.凡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發售門票或收取代價者,不論舉辦場所,其營業人或演出人應於舉辦前向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門票驗印及娛樂稅徵免手續。若屬職業性歌唱適用新北市娛樂稅的10%稅率,若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為1%。 5.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按每演出 5 日驗印核發門票1次,並核算代徵稅款填發繳款書(或納稅保證金)交代徵人繳納,演出結束後 5 日內代徵人應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繳銷剩餘票券、辦理結案手續。新北市之營業人或演出人,得於演出結束 10 日內辦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