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一般營造廠若屬包作業,係按合約約定應收期別收款並開立發票,但採完工比例法之收入並非按開發票時間及金額認列,而是應依以下方法認列:一、工程成本比例法,即按投入成本占估計總成本之比例計算。 二、工時進度比例法,即按投入工時或人工成本占估計總工時或總人工成 本之比例計算。 三、產出單位比例法,即按工程之產出單位占合約總單位之比例計算。 2.稅務申報時,還是有全部完工法。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24 條, 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工期在一年以上,有關工程損益之計算,應採完工比 例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工程損益確無法估計者,得採成本回收法, 在已發生工程成本之可回收範圍內認列收入,計算工程損益: 一、各期應收工程價款無法估計。 二、履行合約所須投入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無法估計。 三、歸屬於合約之成本無法辨認。 3.帳務上應注意,公司費用成本不足若採書審申報並非沒有被調帳的可能,若被調帳發現有虛報費用之問題,則將遭補稅並罰款,不可不慎。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所詢疑問簡答如下:(-)營造廠若費用成本不足,雖採用書審申報,但稽徵機關透過各項通報資料分析,對較大額異常案件,仍會調帳查核,如發現有虛報不實,可能遭補稅並罰款。實務上為減少被查風險,常有不按擴大書審純益率申報,而改採較高之所得額標準填報,可參考。(二)營建收入發票,須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與查核準則第24條規定,承包工程之工期在一年以上,應採完工比例法計算工程損益,或工程損益確無法估計者,得採成本回收法, 在已發生工程成本之可回收範圍內認列收入;其發票開立與收入認列時限均不-致,應請辨明。(三)税務申報雖列舉具下述三種情形之一,得適用全部完工法認列工程損益,即:「1.各期應收工程價款無法估計、2.履行合約所須投入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無法估計、3.歸屬於合約之成本無法辨認。」等規定,但主張者負有舉證責任,仍宜慎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