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如員工參加研討會、上課、工作相關展覽,非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之不可扣抵事項,因此可扣抵銷項稅額。至於因參加聚餐而支付之交通費,若與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之貨物或勞務有關,則不可認列。若因公出差之交通費則可認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營業人所取具憑證之進項稅額, 原則可以扣抵, 惟在例外情形下,營業人所取具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如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之憑證者、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不含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及自用乘人小汽車。因此所述之費用, 建議應依其實際情況,檢視是否有屬於例外不可扣抵之情形。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若與公司營運有關的營業費用在公司是合法合理的情況下係可認列,惟請注意員工若參加研討會與工作相關展覽其差旅費與檢附的文件與憑證有:其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而大方向認定標準及合法憑證如下:(一)膳宿雜費:除國內宿費部分,應取得旅館業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普通收據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及消費明細,予以核實認定外,國內出差膳雜費及國外出差膳宿雜費日支金額,不超過下列最高標準者,無須提供外來憑證,准予認定,超過標準部分,屬員工薪資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1.國內出差膳雜費: (1)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每人每日新臺幣七百 元。 (2)其他職員,每人每日新臺幣六百元。 2.國外出差膳宿雜費: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 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 認定之。 (二)交通費:應憑下列憑證核實認定: 1.乘坐飛機之旅費: (1)乘坐國內航線飛機之旅費,應以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 登機證為原始憑證;其遺失上開證明者,應取具航空公司之搭 機證旅客聯或其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地點及 票價之證明代之。 (2)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旅費,應以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 登機證與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為原 始憑證;其遺失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者,應取具 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其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 、起訖點之證明代之;其遺失登機證者,得提示足資證明出國 事實之護照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代之。 2.乘坐輪船旅費,應以船票或輪船公司出具之證明為原始憑證。 3.火車、汽車及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資,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 證明為準;乘坐高速鐵路應以車票票根或購票證明為原始憑證。 4.乘坐計程車車資,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但包租 計程車應取具車行證明及經手人或出差人證明。 5.租賃之包車費應取得車公司(行)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為憑。 6.駕駛自用汽車行經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車道所支付之通行費,准以 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