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公司與公家單位進行資訊軟體的交易,因交期延遲,被單位罰款10000元, 非自原始銷售交易行為產生,因此非屬銷售額範圍免徵營業稅,公司帳上可列為其他費用或損失,但不能按銷貨折讓處理之。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因交期延遲之罰款,尚非自原始銷售交易行為衍生,非屬銷售額範圍免徵營業稅,因此帳載可列為其他費用或損失,不能按銷貨折讓處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而銷售額即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舉例說明,營業人甲方銷售貨物,因買受人乙方延遲付款,致甲方受有損失,加收乙方之違約金,營業人甲方應開立統一發票予乙方買受人。反之,若買受人乙方(公家機關)因賣方營業人(即貴公司)甲延遲交貨,所收取之賠償款,因非買受人乙方(公家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則免開立統一發票。綜上,貴公司因延遲交貨而支付之賠償款不屬於銷貨折讓性質,不可開立折讓單,且對方收取賠償款亦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縱然對方非公家機關,為一般廠商亦無需開立發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