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您可以將原電子發票交回原店家,請店家作廢原電子發票並上傳至整合服務平台存證,因該營業稅尚未申報,故免開立進貨折讓單,另再請店家重新開立正確開子發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電子發票開立錯誤者,一旦執行送出的步驟,即無法辦理更正,應作廢重新開立。 若未超過申報期限,由賣方營業人執行作廢電子發票功能;若超過申報期限,其作業程序同紙本發票作業,由賣方營業人檢附證明文件專案申請作廢,買方可免按進項退出處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買方提出作廢仍須賣方確認,賣方不願作廢發票可開立退回折讓單請賣方確認,但如發票記載錯誤,買方已扣抵拒絕退回時,由賣方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更正錯誤之統一發票」,賣方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通報買方稽徵機關,再由買方所在地營業人稽徵機關依法辦理。 (參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及同法24條、財政部91年9月10日台財稅字第910455492號函)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