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份可分為「證券交易所得」或「財產交易所得」
係依據該公司股票是否有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辦理簽證:
(一)有簽證發行股票: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 ;繳證券交易稅;計入基本所得額。(二)無簽證發行股票:財產交易所得-繳所得稅。
需特別注意,有限公司並非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出售轉讓有限公司出資額的所得,屬於財產交易所得(同無簽證發行股票),非屬本次預告修法所稱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不受此次預告修法影響。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最低稅負制自2006年實施,由於未上市櫃股票無公開交易市場,且當時未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證所稅),容易有避稅空間,因此當年針於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已明訂須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以降低租稅規避的情況發生。直到2013年,因政府推動復徵證所稅,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回歸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因此配套修法刪除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的規定。然而證所稅復徵後外界罵聲連連,故於2016年立法院決議證所稅再次停徵,然而當年卻未同步恢復配套刪除的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因此,近日財政部預告修法,強調為落實基本所得稅額條例,建立個人所得稅負擔對國家財政基本貢獻的立法目的,應恢復將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因此擬具修正草案,並辦理預告程序,未來將送立法院審議,若順利完成修法,預計自110年1月1日施行。綜上所稱之股票指的是未上市櫃股票,即未上市櫃之有限公司股票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