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稅捐之規定: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應在該項出售土地之收入項下減除(舊制)。但出售屬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第一項規定之土地(新制),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或損失。因此,若貴公司屬舊制土地出售,其土地增值稅可以列為土地成本加項(借:待售土地,貸:銀行存款),據以計算土地處分損益。若屬新制,則應列為當期所得稅費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 90 條: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應在該項出售土地之收入項下減除。但出售屬所得稅法第四條之 四第一項規定之土地,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 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或損失。 (一)舊制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納入出售土地之增益。(二)新制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納入所得稅費用 122 欄 位。 C1 附表: 58 欄位:取小者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