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這可能違反公司法資本不得任由股東收回的限制,是刑事責任。如果公司與股東間有契約關係,或公司委託股東代理公司某些交易,則可以在股東借支公司款項時,帳列暫付業務款。例如公司預計餐與某標購案,因標案可能需要當場支付標金,所以由公司暫付給股東,股東如果代理公司得標,則支付標金後餘額償還,如果沒有得標,原暫付款項繳回。但如果單純是挪用公司資金,則該依公司法第9條處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宛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公司法第9條第1項明定,公司應實際將應收之股款收足,且不得於收足股款後,又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之規定,若已違法,建議您配合檢調,降低所應償付的罰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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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貴公司以上行為已經構成設立資本不實之問題,依公司法第 9 條,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第一項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判決確定前,已為補正者,不在此限。公司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2.其中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判決確定前,已為補正者,不在此限。因此建議公司於此時應先將資金回補,並依經商字第10602428860號依公司法第9條第3項但書規定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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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巧玲
榮譽會計師
A:公司法第九條 :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一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一、公司法修正後第九條第三項但書規定之資金補正程序
關於公司法修正前第九條第四項規定,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由法院檢察處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公司登記。為考量公司已持續經營狀態,如驟以撤銷,對於社會交易相對人及債權人之保障因而嚴重受損,並且亦造成員工之失業等諸問題。
因此,為保障交易相對人及公司員工之權益,已修法增訂第九條第三項但書規定之資金補正程序。按修正後公司法第九條,已將負責人之違法行為與公司之行為予以區別,除第一項規範負責人刑責外,公司登記部分,已於第三項明訂:「第一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公司負責人如有違反公司法第九條規定情事,自應負相關之民事及刑事責任,至於公司登記部分,則可在法院尚未裁判確定前,向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補正而免於被撤。如以上所述盡快先將公司股款匯回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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