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貴公司因執行某計劃於購置產品合約中,約定須提供宣傳政令用且符合宣傳政策之某產品廣告費,有關該廣告支出可否以以廣告費列帳問題,應檢視合約附加條款、廣告期間及廣告內容,始能定論。如廣告播放樣張未載有貴公司名稱及內容未涉及標的產品推銷,或廣告期間在標的產品購置前,則該廣告支出屬於為取得標的貨物所支付之必要代價,應帳列進貨成本。如能舉證該廣告確與貴公司貨品推銷攸關,始可列為廣告費,並注意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8款「代理商之樣品關稅與宣傳廣告等費用,非經契約訂明由各該代理商負擔,不予認定。」之限制規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一、所稱廣告費包括下列各項:
(一)報章雜誌之廣告。(二)廣告、傳單、海報或印有營利事業名稱之廣告品。(三)報經稽徵機關核備之參加義賣、特賣之各項費用。(四)廣播、電視、戲院幻燈廣告。(五)以車輛巡迴宣傳之各項費用。(六)彩牌及電動廣告其係租用場地裝置廣告者,依其約定期間分年攤提。(七)贈送樣品、銷貨附贈物品或商品餽贈,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含有廣告性質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八)代理商之樣品關稅與宣傳廣告等費用,非經契約訂明由各該代理商負擔,不予認定。(九)樣品進口關稅與宣傳費等,如經國外廠商匯款支付者,代理商不得再行列支。(十)營建業樣品屋之成本;其有處分價值者,應於處分年度列作收益處理。(十一)營建業合建分售(或分成)之廣告費,應由地主與建主按其售價比例分攤。(十二)贊助公益或體育活動,具有廣告性質之各項費用。(十三)其他具有廣告性質之各項費用。貴公司所述之情形可列為廣告費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貴公司因執行某計劃,按照計畫合約規定提供宣傳政令用且符合宣傳政策之一批產品,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2款之廣告費定義-其他具有廣告性質之各項費用,應取得統一發票或合法憑證,並檢附載有活動名稱及營利事業名稱之相關廣告或促銷證明文件。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