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國內公司代國外公司處理代購事宜,客戶從網站下單,商品直接從國外寄出給台灣客人,依此模式,國外公司為境外電商營業人,依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八條第九款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指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屬本業營業項目之營業行為(包含銷售貨物及提供勞務)所獲取之營業利潤。該營業行為如全部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及完成其銷售貨物之所得非為中華民國境內來源所得。但如營業行為同時在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進行者,營利事業如能提供明確劃分境內及境外提供服務之相對貢獻程度之證明文件,如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移轉訂價證明文件、工作計畫紀錄或報告等,得由稽徵機關核實計算及認定應歸屬於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利潤。而由於,國內公司代國外公司處理代購事宜之部分屬於營業行為之一部分,若非藉由國內處理代購事宜則無法完成此銷貨則該收入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而依同法第十五之一、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取得本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之勞務報酬或第九款規定之營業利潤,得於取得收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依該淨利率及貢獻程度計算所得額 ,並依本法規定申報納稅,或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一)境外電商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48 萬元者,即應辦理稅籍登記(二)需要繳納稅賦。境外電商業者自辦理稅籍登記後,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 2 個月為 1 期,於次期開始 15 日申報營業稅。(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 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該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 組織即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四)境外電商業者可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申請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賦。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