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公司業務人員因業務需要出差,所取得餐費發票,屬於旅費之膳雜費支出憑證,可依實際金額核實列為旅費,且為公司營業費用之一。惟如該金額超過營利事業查核準則74條規定旅費支出認定標準(係指不需檢據)之部分者,應否列為員工薪資部分,宜請教稅捐單位後由公司列入內部出差辦法中,讓員工事先了解並遵守,如該餐費係招待客戶者則應列為交際費。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營利事業查核準則74條規定旅費支出之認定標準及合法憑證如下: (一)膳宿雜費:除國內宿費部分,應取得旅館業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普通收據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及消費明細,予以核實認定外,國內出差膳雜費及國外出差膳宿雜費日支金額,不超過下列最高標準者,無須提供外來憑證,准予認定,超過標準部分,屬員工之薪資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1.國內出差膳雜費:(1)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每人每日新臺幣七百 元。 (2)其他職員,每人每日新臺幣六百元 (二)交通費:應憑下列憑證核實認定:搭乘火車、汽車及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資,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 證明為準;乘坐高速鐵路應以車票票根或購票證明為原始憑證。(二)因此企業需填寫差旅報告書檢附出差相關合法憑證後,認列為差旅費科目。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公司業務出差碰到用餐時間的餐費,可以拿發票報銷,此時可列報於旅費之膳雜費,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每日600元之限額,無須提供外來憑證,准予認定,超過標準部分,屬員工之薪資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另若以發票直接列為交際費亦屬可行。2.高鐵票遺失可向高鐵公司申請購票證明即可合法列報,若以支出證明(經手人證明)列報於查帳時會被帳外剔除此筆支出,至於科目為旅費,亦應填寫出差旅費報告單才可認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