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一)個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 98年1月1日起,應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
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三、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
(二)設籍課稅之營業人若為查定課徵之小規模營業人,其取具之可扣抵進項稅額之10%可以在查定稅額範圍內抵減應納稅額。若被核定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需要每二月申報營業稅,依營業稅法可扣抵之進項稅額,無10%扣減之規定,另固定資產若符合退稅要件亦可申請退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一)個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 98年1月1日起,應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
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三、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
(二)設籍課稅之營業人若為查定課徵之小規模營業人,其取具之可扣抵進項稅額之10%可以在查定稅額範圍內抵減應納稅額。若被核定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需要每二月申報營業稅,依營業稅法可扣抵之進項稅額,無10%扣減之規定,另固定資產若符合退稅要件亦可申請退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巧玲
榮譽會計師
A:除許會計師回覆之內容外,另補充關於設籍課稅營業稅申報之資訊。當設籍課稅後,國稅局會依據營業額核定您為查定課徵之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率為1%)或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營業稅率為5%),若每月營業額在20萬以下為查定課徵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4條,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百分之十,在查定稅額內扣減。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之。前項稅額百分之十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因此,設籍課稅之營業人若為查定課徵之小規模營業人,其取具之可扣抵進項稅額之10%可以在查定稅額範圍內抵減應納稅額。另查定課徵之小規模營業人不需要辦理營業稅申報,而係由國稅局每季寄發營業稅查定課徵405核定稅額繳款書繳納。但若每月營業額達20萬元,則會被核定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此時須以每2月為一期申報營業稅,相關之可扣抵進項稅額也可申報抵稅或退稅(固定資產),沒有10%之限制。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財政部97.11.05台財稅字第09704555660號令,個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 98年1月1日起,應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
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三、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
因此,個人若想當包租公,應向國稅局申請設籍課稅。2.設籍課稅若每月營業額低於20萬元,屬小規模營業人,若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並依規定於1、4、7、10月之5日前申報,即可將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前項稅額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 但未依前項規定期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分進項憑證,不得扣減查定稅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