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營利事業以非即期支票給付應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依法扣繳所得稅;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所扣繳之稅款應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若以即期支票給付給廠商,則代表開立票據到期的日期為當下日期或更早前的日期, 因此所得的歸屬日應是與開立票據日和票據兌現日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財政部95年9月1日台財稅字第09500265000號令釋規定,營利事業以非即期支票給付應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依法扣繳所得稅;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所扣繳之稅款應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舉例來說,甲公司每月給付乙君租金所得10萬元,於106年1月開立106年2月份租賃所得之非即期支票,支票所載發票日為106年2月15日,金額為9萬元【即租金10萬*(1-扣繳稅款10%)】,該筆租賃扣繳稅款1萬元,則必須於支票所載日106年2月15日之隔月10日前(即106年3月10日)繳清國庫。以上函示係因非即期支票其開票日、發票日與兌現日不同產生扣繳時點之疑義,但若以即期支票交付個人,其開票日、發票日與可兌現日相同,自然應該於發票日依法扣繳所得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曾伊齡
榮譽會計師
A:你好:
所得的歸屬要以兌現日為主.交付票據日.該票據尚未兌現.因此並無所得產生.也或許會有跳票風險之可能.因此以票據兌現日.為所得歸屬日.以及為扣繳基準日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