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依營業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營利事業對合於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在不超過規定限額範圍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捐贈應取得受領機關團體之收據或證明。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係指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若家扶中心、社工基金會有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且取得統一編號及稅籍編號,貴公司捐贈時,應取得該團體所開立之收據,且次年1月底前填報扣繳憑單及申報後,可以將該捐贈金額在不超過限額情況下,列為貴公司費用扣除,以計算課稅所得額,據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不是如所詢問可以扣抵營業稅。以上請參考。謝謝。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捐款行為非屬加值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範之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之行為,故不在營業稅課徵範圍,亦無是否需開立發票及可否扣抵之問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捐款並非銷售商品或勞務之行為,非營業稅課徵範圍,不須開立統一發票(只取得對方開立之捐款收據),亦不會有進項稅額可以扣抵營業稅,因此沒有可扣抵的與不可扣抵的問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